1、何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何为正确的讨论议论? 第46条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何为“妄议”?具体的标准是什么?怎样算是正确的讨论议论,怎样算是“妄议”? 中央纪委法规室:“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是这次修订新增的违纪行为。之所以这样规定,最重要的依据是党章。党章在总纲中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它一方面要求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又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贯彻执行。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是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还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造成了严重后果。对该类行为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2、党员涉嫌违法犯罪,先处分还是司法判决后再处分? 第27条、第30条和第34条结合起来看,可理解为在发现党员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后,给撤职以上处分。如果先给了处分,移送司法后不起诉、免于刑罚或者改判了,被处分的党员可能以判决结果来申诉,纪检机关可能又要重新调整作出相应的处理。而如果移送等司法判决后再处分,又不能体现快查快结的要求,且第27条就失去存在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才能更好体现这三个条文的规定要求?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执纪实践中,对于涉嫌故意犯罪且可能被司法机关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或者被单处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可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涉嫌过失犯罪,可能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也可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以与移送司法后的司法处理结果保持协调。对于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可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于刑事处罚的,则可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对党员是否涉嫌违法犯罪、涉嫌犯何罪、司法机关可能做何处理有不同认识,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先依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前,至迟应当在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前,依据司法机关对党员涉嫌违法犯罪处理意见做出纪律处分。如果移送司法前已经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在司法审判中作出无罪判决的,应当根据司法审判结果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3、党员用自己家庭合法收入买豪车、名表等,是否会受到处分? 第126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生活奢靡,贪图享乐”的定义是什么?党员用自己家庭的合法收入买豪车、名表等,会不会被群众举报,是否会受到处分?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6条是关于党员在生活中陷入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其中,“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恰如群众批评的那种土豪气。他们的行为,明显超过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和群众对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要求。 所谓“不良影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和群众的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党员、干部靠自己的劳动,生活过得好一点,群众完全理解,但过分奢靡,群众会认为他们没有体现出先进分子的本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的所作所为。 4、新版条例对党员在计划生育政策方面是否放宽了要求? 新版条例删除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规定,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依法给予党员干部行政处分,再按新版条例第34条的规定,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但没有明确给予什么等级的处分。而旧版条例对此明确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可以给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是否表明新版条例对党员在计划生育政策方面放宽了要求? 中央纪委法规室: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广大党员都应自觉遵守、执行。在刚刚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十三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将来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若做了相应修改,一对夫妇两个孩子也是“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也要严肃执行。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删除超计划生育的处分条款内容,主要是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既然国法有规定,党员就应当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再重复规定,绝不意味着是对党员在遵守国法、计划生育国策方面的松绑。如果党员违反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构成违纪的,就要按照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予以处分。 5、中学、大学都有同学会,参加这样同学会的活动是否都视作违纪? 第68条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和“自发成立”的含义是什么?中学、大学都有同学会,参加这样同学会的活动是否都视作违纪?怎样的同学会会被视为违规组织?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正确理解该条需要把握三点:一是该条规定的主体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二是该条所称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即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行为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该规定。该通知明确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三是该条所称的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要注意区分该违纪行为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正常聚会活动,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是违纪。 6、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怎么认定? 第83、84条提及收受、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怎么认定?发达地区和落后贫困地区对于“正常礼尚往来”标准不同,这个标准是否能做出准确规定? 中央纪委法规室: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是产生腐败行为的温床,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予以纪律规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这是新的规定,即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要予以处分。 所谓“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具体给予处分时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7、“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是什么?什么职级算领导干部? 全文有17处提及“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可以理解处分条例全篇是对党员的纪律要求,这17处写明“党员领导干部”的是对领导干部规定的更高些的条文?“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是什么?什么职级算领导干部? 中央纪委法规室:分则中以“党员领导干部”为主体的条文说明该条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党员不适用该条。 目前,“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8、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根据第88条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充分理解该项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未改变原条例的规定。原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将“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列为违纪情形之一,其中“违反规定”的表述与该条第一款开头“违反有关规定”的文字表述重复。修订过程中,为避免重复我们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实质内容没有变化。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在当时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管理越来越规范。因此,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规定,并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9、一些交通违法行为是否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轻微,虽有罪但免于起诉和刑罚,或单处罚金的,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但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也属于犯罪,比如严重超员或者超速,对于这些行为是否也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一条文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根据该条的规定,不论何种犯罪行为,只要是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0、“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是否可以明确列出? 全文共有29处提及“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是否可以明确列出?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体条文中提及的“有关规定”,是指一旦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违纪的前提性规定。也就是说是否构成违纪要以是否违反了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这些规定主要是指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比如《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再比如,《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等。采取援引有关规定这种方式,主要是因为这些规定的内容很丰富,不可能在条例中一一列举。同时,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发展,也可能会出台一些新的规定或者修订相关的规定。采用概括表述的方式,能够更好地适应管党治党的需要。 观后感 做一名对党忠诚的好公朴 《廉洁颂——讲述纪检监察干部的故事》观后感 ——许可办第二党支部 12月26日下午14点20分,我收看了BTV新闻频道播出的《廉洁颂——讲述纪检监察干部的故事》。节目以“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为主题,以讲述优秀纪检监察干部和先进纪检监察组织的故事为主要内容,通过视频、访谈、朗诵、歌曲等形式,呈现了全市纪检监察系统深化“三转”、聚焦主业主责取得的成果。 活动分为“冬、春、夏、秋”四部分,分别对应优秀纪检监察干部和先进纪检监察组织的四种品质,也寓意于优秀纪检监察干部和先进纪检监察组织走过的风雨历程。“冬”体现纪检监察干部“反腐决心如坚冰”、“清廉气节如松柏”、“铁面无私如寒冬”的气节;“春”体现纪检监察干部辛勤付出一心为民,带给群众春风般的温暖;“夏”体现纪检监察干部对党炽热的忠诚之心;“秋”展现了先进纪检监察组织工作中取得的累累硕果。 我是一名新党员,虽然我没有在纪检岗位上工作,但是归根结底是要铭记一名共产党员的使命。忠诚、干净、担当!忠诚是思想高地,干净是行为底线,敢于担当是对党忠诚的具体体现。 对党忠诚,要绝对忠诚。“绝对”二字划出了忠诚的底线,阐述了忠诚的内涵。习主席曾经说过,绝对忠诚就是唯一的、彻底的、无条件的、不掺任何杂质的、没有任何水分的忠诚。对党的忠诚,没有“差不多”,没有“基本上”,没有99.9%,而是100%绝对纯度的忠诚,不容打任何折扣。三心二意不是真正的忠诚,损公肥私不是真正的忠诚,遇到一点挫折就对党产生怀疑、萌生退意更不是真正的忠诚。真正的忠诚是时刻将对党的绝对忠诚贯注到党员干部的血脉里,激励他们为党为民的灵魂,支撑他们敢拼敢干的脊梁。“树之茂盛靠根深,人之忠诚靠铸魂”。对党绝对的忠诚来源于坚定的政治信仰,来源于“虽九死而不悔”的党员传统,是党员队伍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 个人干净,要廉洁自律。腐败的实质是权力的滥用。保持个人干净,要从廉洁自律开始,始终对权力抱有敬畏之心。要保持共产党人的纯洁性,就要在品格和信念上保持一个“净”字,一个领导干部,只有在内心干干净净、坦坦荡荡,才能在对待名利、荣辱、是非上清清白白、清清楚楚。如果对自己的内心放松要求、放任自流,腐败堕落就会乘虚而入,冲垮廉洁自律的思想“堤坝”,最终滑向犯罪的深渊。保持个人干净,就要戒贪戒欲,虑于微,防于小,从小事、小节做起,时刻凛然警觉、防微杜渐,才能保住一生清白。 敢于担当,要勇于作为。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推进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当前和今后的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已经明确,是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关键看领导干部如何作为。随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为官不为”、“尸位素餐”的现象有了明显改善,是非面前不表态,矛盾面前不敢上,风险面前不敢闯,失误面前不担责,歪风面前不敢斗的行为越来越少,敢于担当、勇于作为的领导干部越来越多。“为官避事毕生耻”,领导干部做到敢于担当,就要勇于作为,在矛盾面前迎难而上,在危机困难关头挺身而出,坚决拒绝做“太平官”、“推诿官”、“圆滑官”,为突破改革藩篱、发展国家经济做出自己的贡献。 对党忠诚、个人干净、勇于担当三者不是孤立的,而是有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对党忠诚是个人干净、勇于担当的前提和基础,个人干净和勇于担当为对党忠诚做了最好的脚注。对党忠诚不是空洞的口号、高调的表现,而是体现在做事做人的“个人干净”和工作岗位的“勇于担当”上。 今后,我要时刻谨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更要发挥党员的模范先锋作用,在内心选择上时刻保持廉洁自律,在工作生活中勇于担责、勇于作为,才能做到对党的绝对忠诚,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观看“廉洁颂”心得体会 ——许可办第三党支部 由市纪委机关、市委宣传部联合举办,北京电视台承办并录制的《廉洁颂——讲述纪检监察干部的故事》,于12月26日在北京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我观看后感触很深,片中纪检监察干部值得我们学习。 此次主题教育活动以“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为主题,分为《冬》、《春》、《夏》、《秋》四个篇章,用视频、访谈、朗诵、现代舞等表现方式,讲述了先进纪检监察组织团结协作、直面问题、攻坚克难、推进创新的故事,展现了近年来纪检监察系统深化“三转”、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创新实践。通过讲述不同岗位的纪检监察干部顶住压力、迎难而上、排除干扰、坚守责任和担当的故事,展现了纪检监察干部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勇于担当、无私奉献的品质和追求,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 纪律是党的生命,对生命的呵护不能不严。挺纪在前: 党员守住了纪律,就不至于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王岐山同志提出:“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治本。”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作为当前纪检战线的每一位同志,确实履行着担当,为党清理垃圾,治病疗伤,挽救保护干部的职责。 古人云: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连起码的规矩都没有,那就别谈富国强民、兴国安邦了。一个团队若没有了共同的行为规则,没有严明的纪律和统一的行为规范作为保障,只能成为一盘散沙,就会失去凝聚力和战斗力。一支没有纪律的部队注定要失败。同样,一支不讲纪律不守规矩的政务服务团队也必然失去战斗力。 纪律和规矩,是一种约束,一种准则,一种底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能不能守纪律、讲规矩,是各级干部政治品质的试金石,也是政府工作人员的基本准则。这也如同放风筝一样,风筝,只有在线的牵引下才能越飞越高,如果线断了,风筝失去了主线的牵引,就只能随风飘摇,并最终坠地。纪律和规矩就如同牵引风筝的线,公职人员只有在铁的纪律和规矩的约束下,才能茁壮成长,如果没有了纪律规矩的约束,手中的权力就会失控,干部就会一步步走向腐化堕落的深渊,并最终沦为“阶下囚”。全体大厅人都要切实增强遵规守纪意识,深刻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努力养成在约束下工作、在规矩下办事、在监督下用权的好习惯。 彻底认清破规坏纪的危害性。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一个党员干部心中无党纪、眼里无国法,必然“踩雷”、“触电”,一步步滑向腐败堕落的深渊。日前,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至2015年3月,全国已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82693起,处理党员干部109047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5456人。这些数字,一则说明了中央抓作风、正风气的坚定决心,一则也说明讲规矩、守纪律仍面临现实挑战。另一方面,看看十八大以来查处的一个个腐败案例,一些地方、领域出现的家族式腐败、塌方式腐败,常常暴露出规矩落空、纲纪废弛的普遍问题。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偏离规矩就会走歪了”,从陆续公布的官员忏悔录中,一些人腐化变质,往往是从违反纪律、破坏规矩开始的,一步一步走向腐化堕落的深渊,最终不能自拔,沦为“阶下囚”。规矩不严、纪律不行,成为很多腐败现象的源头。现实中,有的干部权力膨胀,不把党纪国法放在眼里,平时不学党规党纪、法律规章,用权就违法行事、以权压法,甚至徇私枉法、贪赃枉法。失去了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人前讲党风抓廉政,人后搞交易收贿赂,最终东窗事发。有约束才更自由,有纪律才更有力量。我们崇尚自由追求自由,但不受纪律规矩约束的自由,注定不会长远,而且会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 古往今来的诸多事实皆表明,严守纪律是做人的根本,是干事创业的必需,更是一生平安的保障。“举头三尺有纲纪”,干部守纪律、讲规矩,才能有权不“任性”,始终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只有心中纪律之剑高悬,才能让干事创业的干劲在纪律的牵引下愈发高涨。作为公职人员务必彻底认清破规坏纪的危害性,要做纪律规矩的坚定维护者、坚决执行者,而不是破坏者、逾越者、规避者。 “冰炭不言,冷热自明。”守纪律是底线,守规矩靠自觉。遵规守纪、“三严三实”关键在行动。要按照总书记的要求,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在心中,明白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以更强的党性意识、政治觉悟和组织观念要求自己,“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自觉做到心有戒尺、令行禁止,执行纪律无条件,遵守规矩不含糊,守住底线不逾越。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时刻警醒自己,自觉将“守纪律讲规矩”真正落到实处,始终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以“三严三实”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从自身做起,修身正心,做到心向上身向下,脚踏实地,为民服务,切实提高审批效率,提升群众满意度,更好地服务万众创业、大众创新。 |